防靜電地板標準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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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6650-86
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
Specification for raised floor of computer room
(國家標準局1986年7月31日發布 1987年8月1日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計算機機房及其他電子設備房間中鋪設的活動地板。該活動地板在計算機機房及其他電子設備房間中鋪設在房屋建筑地面上作安裝設備、設備的走線及空調風庫空間等用。其他類似房間需用的活動地板亦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1 術語
1.1 活動地板高度
由活動地板上表面至房間地面之間的距離。
1.2 四周支承式
地板支架含有橫梁,地板鋪在橫梁上的安裝方式。
1.3 四角支承式
地板的四角直接鋪在支撐上的安裝方式。
1.4 活動地板系統電阻
活動地板上表面至地板支撐底座的電阻
2 結構
2.1 活動地板按支撐方式分四周支承式和四角支承式。
2.2 四周支承式活動地板由地板、支撐、橫梁、緩沖墊等組成,見圖1。
2.3 四角支承式活動地板由地板、支撐、緩沖墊等組成,見圖2
3 活動地板規格及型號編制方法
3.1 活動地板高度分兩種,見表1。
表1
類 型 基本尺寸 可調范圍 備 注
H1 200 -- ±20
H2 350 地板下空間兼作風庫
3.2 地板幅面尺寸及尺寸公差見表2,形位公差見表3。
表2
板 幅 類 型 基本尺寸 極限偏差 基本尺寸 極限偏差
A 500×500 ±0.2 20、 25、30、35 ±0.2
B 600×600
表3
類 型 形狀 公差 位置公差 備 注
A 地板表面 平面度 0.3 地板 相鄰邊垂直度 0.3
B
注:木質基地板參照表2表3執行
3.3 型號編制方法
活動地板的型號用下述方法表示。
例1:鋁質基活動地板,鋪設高度為200mm,地板幅面500mm×500mm,承重類型為Z,應寫為:HDL·200·500·Z
例2:鋼質基活動地板,鋪設高度為350mm,地板幅面600mm×600mm,承重類型為Z,應寫為: HDG·350·600·Z
例3:木質基活動地板,鋪設高度為350mm,地板幅面600mm×600mm,承重類型為Q,應寫為:HDM·350·600·Q
4 技術要求
4.1 活動地板電性能
在溫度為15~30℃,相對濕度為30%~75%時,活動地板系統電阻值分為兩級,見表4。
表4
級 別 系 統 電 阻 值 Ω
A 1.0×10的5次方 ~1.0×10的8次方
B 1.0×10的5次方 ~1.0×10的10次方
4.2 地板的機械性能
4.2.1 地板的機械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均布荷載 集中荷載 承重類型 撓 度kg/m的2次方 kg
Q 〉 800 〉200 中心集中荷載為150kg時 撓曲量1.5mm以下
Z 〉 1600 〉400 中心集中荷載為300kg時 撓曲量2mm以下
4.2.2 支撐的承載能力應大于1000kg。
4.2.3 地板表面應柔光、不打滑、耐污染。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條件
在本標準中,除4.1外其他試驗均應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正常大氣條件為:
環境溫度:15~35℃
環境相對濕度:45%~75%
大氣壓力:86~106kPa
5.2 外觀和尺寸檢驗
用目測和觸摸法檢驗,產品應符合4.2.3的要求。用測量法檢驗,應符合3.1和3.2的要求。
5.3 電性能檢驗
5.3.1 檢驗設備
5.3.1.1 用黃銅圓柱體作電極,其直徑為50±0.1mm,重量為0.5kg。
5.3.1.2 用輸出電壓為直流500V的兆歐表。兆歐表和引線對地電阻不低于10的10次方Ω。
5.3.2 檢驗方法
5.3.2.1 檢驗原理按圖3所示。
5.3.2.2 用中性洗滌劑清洗地板表面。
5.3.2.3 地板按5.3.2.1的要求安裝,并在4.1要求的溫、濕度條件下放置24h以上。
5.3.2.4 在地板上任選五個以上的點,將與電極尺寸相同的導電海綿放置于選定的點上,然后放置電極,按圖3中的順序連接。
5.3.2.5 按表6所示,將測量數據記錄下來,測出的逐點值均應符合4.1的要求。
5.4 機械性能檢驗
5.4.1 檢驗設備
5.4.1.1 可用小型壓力機加載,也可以通過承力架,用小型手動螺旋千斤頂(5t左右)配合小型壓力傳感器控制加載力。
5.4.1.2 可用位移傳感器或百分表測量變位量。也可用x--y函數記錄儀作自動連續記錄配套使用,由x--y函數記錄儀作自動連續記錄,畫出荷載位移曲線,直至地板破壞為止
表6
阻 濕值 度 30% 50 75%Ω
溫 度 15℃ 25℃ 35℃
5.4.1.3 加載設備誤差±5kg,位移測試誤差±0.01mm。
5.4.2 檢驗方法
5.4.2.1 按圖4所示,將地板放置于檢驗設備上。5.4.2.2 地板按實際使用情況安裝,四周支承式活動地板要確保地板四邊
安裝在橫梁上;四角地承式活動地板要確保地板四角安裝于支撐上,并調節支撐使地板板面水平,確保四個支撐柱同時受力。
5.4.2.3 將壓力傳感器與橡皮墊板安放在地板中央,壓力傳感器和橡皮墊板的直徑為50mm。
5.4.2.4 安裝加載設備(千斤頂),確保加力點垂直對中。安裝位移傳感器或百分表于地板底部中央,應保證位移桿垂直對中。
5.4.3 加載與卸載
5.4.3.1 當采用x--y函數記錄儀自動畫荷載位移曲線時,應要用慢速、連續均勻加載,加載速度應控制在100kg/min左右。加載至本標準規定的荷載值后進行卸載。
當無自動記錄儀時,應采用慢速逐級加載,第一次可加本標準規定荷載的五分之一,而后每次增加本標準規定荷載的十分之一為一級,接近本標準規定荷載時,可改為每次增加本標準規定荷載的二十分之一級,分級荷載間隔15min,并在加下一級荷載前記錄一次位移值。加載至本標準規定荷載后進行卸載。每次卸載值為加載值的二倍,時間間隔為15min,卸下一次荷載前記錄一次變位值,直到荷載為零。
5.4.3.2 按5.4.3.1加載方法重新加載,直到地板破壞為止。當地板發出斷裂聲,荷載位移P-S曲線發生拐折即為破壞。以加載破壞前一級荷載為地板的極限破壞荷載。
5.4.4 試驗報告
5.4.4.1 作出每塊地板荷載撓度P-S曲線或S-lgP曲線。
5.4.4.2 根據加載終止原則,決定地板極限破壞荷載值。
5.4.4.3 按下列公式將地板的集中荷載及限破壞值換算成地板的均布荷載極限破壞值。
p
p aP
q =----……………………………………………… (1)
A
p
式中:q ----地板的均布荷載極限破壞值;
p
P ----地板的集中荷載極限破壞值;
A ----地板的面積;
a ----地板強度形狀系數,依地板形狀不同一般取2~3。
將地板的均布荷載極限破壞值除以地板的安全度K,即為地板的均布荷載允許使用值。
p
q
[q]=---…………………………………………… (2)
K
式中:[q]----地板均布荷載允許使用值;
K ----地板安全度,根據基板不同取值如下:
金屬基板 (塑性材料) 1.5;
金屬基板 (脆性材料) 2.0;
塑料基板 (含塑料膠合水) 2.0;
木質基板8。
5.4.4.4 按下式計算出地板在均布荷載作用下,地板中央的撓度為1mm時的均布荷載值。
βp
qs=----………………………………………… (3)
AS
式中:qs----地板中央的撓度為1mm時的均布荷載值;
P、S----作用在地板中央的階段集中荷載值和撓度值,由P-S曲線上量得;
β----地板剛度形狀系數,依地板形狀不同一般取1.6~2.8。
5.4.4.5 比較[q]與qs值,取較小者作為該板的允許使用荷載值。
5.5 支撐承載能力檢驗
5.5.1 檢驗設備
5.5.1.1 可在各種壓力機上加載,也可在四塊組裝好的地板上,通過承力架用小型壓力傳感器控制小型千斤頂對中間可調支撐加載。
5.5.1.2 用兩只安裝在支撐中間的位移傳感器測量兩個方向的水平變位。
也可用x--y函數記錄儀,將壓力傳感器、位移傳感器、動態應變儀與x--y函數記錄儀配套。由x--y函數記錄儀作自動連續記錄,畫出荷載位移曲線,直至支撐失穩破壞為止。
5.5.1.3 加載設備誤差±5kg,位移測試設備誤差±0.01mm。
5.5.2 檢驗方法
5.5.2.1 將可調支撐按實際使用情況放置在測試設備上。
5.5.2.2 調整支撐高度,使地板板面水平。
5.5.2.3 將壓力傳感器與橡皮墊板安放在中間可調支撐上,壓力傳感器和橡皮墊板的直徑為50mm。
5.5.2.4 安裝千斤頂,確保加力點垂直對中。將位移傳感器安裝于支撐中點時要確保儀器位移桿垂直于支撐。
5.5.3 加載
當采用x--y函數記錄儀自動畫荷載位移曲線時,應采用慢速均勻加載,直到支撐失穩破壞。加載速度控制在100kg/min左右。
當無自動記錄儀時,應采用慢速逐級加載。第一次可加本標準規定荷載的五分之一,而后每次增加本標準規定荷載的十分之一為一級,接近本標準規定荷載時,可改為每次增加本標準規定荷載的二十分之一為一級,分級荷載間隔15min,并在加下一級荷載前記錄一次位移值。加載至本標準規定荷載后繼續加載,當荷載位移P-S曲線發生拐折,即為支撐失穩破壞,破壞前一級的荷載即為支撐的極限破壞荷載。
5.5.4 檢驗報告
作出每根支撐荷載位移P-S曲線或S-LgP曲線。根據5.5.3的加載方法,決定支撐極限破壞荷載。將支撐極限破壞荷載除以安全度1.5即為支撐的允許使用荷
載值。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訂貨方可派代表參加,制造廠或被指定的單位應提供試驗所需的一切條件。
6.2 檢驗按GB2828-81《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中一次抽樣方案的規定進行,檢查水平取S-3。樣本單位為一塊地板或一根支撐。
6.3 檢驗的順序,項目及AQL值見表7。
6.4 檢驗不合格的批,可以再提交檢驗一次,重新提交時的檢查水平取S-4,若不合格,則作為不合格批處理。
6.5 經過檢驗的樣本,不得作為合格品交給訂貨方。根據訂貨方的要求,生產廠應提供檢驗報告。
表7
條 款
序 號 試驗項目 AQL(%)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1 尺寸、外觀 3.1、3.2、 4.2.3 5.2
2 電性能 4.1 5.3
3 機械性能 4.2.1 5.4 4
4 支撐承載能力 4.2.2 5.5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包裝箱應符合防潮、防塵、防震的要求。
7.2 包裝箱內應附有檢驗合格證,檢驗合格證上應注明:
a. 生產廠名稱;
b. 產品名稱、型號或商標;
c. 產品規格尺寸;
d. 單件產品重量;
e. 檢驗人員代號。
7.3 包裝箱上應有“小心輕放”、“防濕”等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1-73《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規定。
包裝箱應有生產廠名稱、產品型號、規格、數量、出廠日期。
7.4 每十塊或四塊地板裝成一箱,每塊地板單獨裝入塑料袋或每兩塊地板板面之間墊紙并裝入箱內。
7.5 支撐每50套裝成一箱,橫梁每100件裝成一箱(四周支承式)緩沖墊單獨包裝每50件一捆裝入相應數量的橫梁箱內。
7.6 包裝好的產品,均應能以任何運輸形式運往任意遠的地點。長途運輸時,產品不能放在敞篷車廂、船倉中,產品中間轉運時不能放在露天倉庫中,運輸過程中應防止雨、雪直接淋襲與機械損傷。
7.7 存放產品的倉庫濕度不大于80%,室內應無酸、堿等腐蝕性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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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電子工業部華北計算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余安、任曉峰、李京一、虞曉明、王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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